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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君信达私募基金处理(深圳)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发布时间:2025-11-04 02:47:59 浏览量:1 次

      ,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征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合作基金业协会处理存案手续违反了《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处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公司应当实在进步标准运作认识,继续加强事务处理,尽职实行基金处理人责任,根绝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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