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子中,很多人会购买金银首饰来给独爱的人一份惊喜,给自己一份奖赏。那么你知道关于金银首饰的税收常识吗?今日,小编来为我们介绍金银首饰消费税小常识,一起来学习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交税人;托付加工(还有规则者在外)、托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交税人。
留意:对既出售金银首饰,又出售非金银首饰的出产、运营单位,应将两类产品区分清楚,别离核算出售额。
凡区分不清楚或不能别离核算的,在出产环节出售的,一概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出售的,一概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运营单位兼营出产、加工、批发、零售金银首饰事务的,应别离核算出售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或许区分不清的,一概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出产出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规模仅限于:金、银、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金银首饰的规模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交时交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动交税环节后,运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带着、邮递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则交税。
(1)交税人出售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获得销货凭证的当天;
(2)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移交的当天;
(3)带料加工、创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小常识: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出售的,不管包装物是否独自计价,也不管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出售额,计征消费税。
出售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出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出售价格确认计税根据。
小常识: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核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资料本钱+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选用以旧换新(含创新改制)方法出售的金银首饰,按实践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悉数价款确认计税根据。
出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按交税人出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出售价格确认计税根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小常识:组成计税价格的核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x(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 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