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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浏览量:1 次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日用消费品包装设计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生活垃圾排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在规范引导包装性能和多样性等品质提升的同时,更好地倡导绿色包装,是包装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包装标准化工作具备极其重大参考意义。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与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从绿色包装、限制过度包装、包装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日用消费品等产品包装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在推动绿色包装方面,已制定发布《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GB/T 37422)国家标准,该标准在满足包装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立足包装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的方面出发,对包装提出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和产品属性等四个方面的技术要求。

      在限制过度包装方面,批准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对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层数、空隙率和成本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制定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通则》(GB/T 31268)国家标准,提出了包装应轻质化、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尺寸与形状适当等要求,鼓励采用可复用、可回收和再循环使用的材料,并对包装设计、材质和成本作了通用性规定。

      在加强包装回收利用方面,制定发布了《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GB/T 23156)及《包装与环境》(GB/T 16716)系列国家标准,对包装符合环境友好要求、回收和重复使用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针对啤酒瓶、白酒瓶等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系列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批准发布了《啤酒瓶》(GB 4544)、《玻璃容器 白酒瓶质量发展要求》(GB/T 24694)等食品包装产品国家标准,对理化性能、规格尺寸、检测验证的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可回收啤酒瓶的有关技术指标。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您提及“强制实行包装容器标准统一”的建议,我局将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同时,继续完善日用消费品等产品包装国家标准,支撑包装产业高水平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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